第十四章 相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李国才编著)
第一节 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
一、法规规范体系的重要性
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是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建设的基础,是依法行政的必要前提。国家通过特种设备的法规规范,提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性能要求。法规规范所规定的安全准则,反映着国家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使用管理的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国加入WTO后,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日显重要与紧迫,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完善程度高,能形成符合我国利益的特种设备技术贸易壁垒,会加强国际社会对我国特种设备法规规范认可程度,提高我国特种设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深层次地影响我国特种设备制造业的发展。
二、我国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的基本结构
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引用标准等五个层次构成。
1. 法律
法律由全国人大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公布。
现行法律中涉及特种设备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及节能工作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主席令第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是针对特种设备管理的法律,是处理特种设备违法案例的依据。
2.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这个层次包括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等三种法规。
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由国务院制定,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等。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有立法权的较大城市人大制定。如一些地方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护条例、劳动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3. 部门行政规章
部门行政规章这个层次包括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规章。
部门行政规章是以国务院行政部门首长如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的形式颁布、行政管理内容较突出的文件(相关办法、规定),如《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2001年9月17日起施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号2001年12月29日起施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号
2001年12月29)、《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
2002年7月12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2003年4月24日起施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经
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规章。
4. 安全技术规范
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注:2014年1月1日前仍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制定颁布的强制性规定a。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安全技术规范”通常称为规程、规则、导则、细则、技术要求。
如《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2010,2010年11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10月27日发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2007年8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