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装监检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规范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安装监检”)工作,保障压力管道安装质量和运行安全,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压力管道安装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本规则是压力管道安装监检工作的法定依据,适用于各类压力管道安装全过程的监检活动。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内压力管道(包括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安装过程的监检工作,涵盖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的安装活动,不包括应急抢修的管道施工过程,但一次性更换相同介质的管道总长度大于100米的抢修后安装除外。锅炉范围内管道中使用的相关部件安装监检,可按照锅炉相关规定执行。
1.3 监检定义与性质
压力管道安装监检,是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检机构,依据本规则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对压力管道安装过程实施的监督和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监检工作具有法定检验性质,不代替安装单位的自检,也不免除安装、建设、设计等相关单位的安全质量责任。
1.4 基本要求
应当进行安装监检而未经监检或者监检不合格的压力管道,不得投入使用。安装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无损检测机构等相关方,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则,配合监检机构开展监检工作,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落实安全质量主体责任。
第二章 监检机构与人员
2.1 监检机构资质
承担压力管道安装监检工作的监检机构,必须取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相应资质,具备开展监检工作所需的技术能力、检测设备和专业人员,严格按照核准范围开展监检工作,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2.2 监检人员要求
从事安装监检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相应资格证书,熟悉本规则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监检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履职,严守纪律,保守受检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严格遵守受检单位的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2.3 监检机构职责
1. 接受安装监检申请,核查相关资料,与申请单位签署监检工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2. 结合安装工程实际,编制监检大纲(方案),明确监检项目、内容、要求和方法,组成监检项目组,配备必要的监检人员和检测仪器;
3. 向受检单位提供监检大纲(方案)及监检人员资格情况,并在安装现场公示监检单位及监检人员名称;
4. 按照监检大纲(方案)开展监检工作,及时记录监检情况,确保监检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5. 发现受检单位存在违规行为或安全质量问题时,要求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暂停监检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6. 监检工作完成后,及时出具监检证书及相关报告,对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三章 受检单位职责
3.1 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是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的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装质量符合要求;
2. 负责协调落实监检事宜,在安装施工前向监检机构提出监检申请,或要求安装单位提出申请,及时协调解决施工和监检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3. 向监检机构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真实有效;
4. 为监检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监检人员开展现场检查、资料核查等工作;
5. 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安装、无损检测等单位,对其资质进行核查,对安装全过程进行管理。
3.2 安装单位职责
安装单位是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取得相应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安装工作,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实施;
2. 编制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实施,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相关标准和施工方案进行安装;
3. 协助建设单位向监检机构提出监检申请,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告知监检人员施工进度,配合监检工作;
4. 对安装所用的管道元件、材料进行严格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元件和材料,做好检验记录;
5. 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做好焊接、无损检测、压力试验等关键工序的自检工作,形成完整的施工记录和自检报告;
6. 对监检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监检机构。
3.3 其他相关单位职责
1. 设计单位: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设计文件,对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配合监检机构核查设计文件;
2. 无损检测机构:取得相应的无损检测资质,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开展检测工作,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配合监检机构核查检测工作;
3. 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对安装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监检机构开展监检工作,及时反馈施工中的质量问题。
第四章 监检程序
4.1 申请与受理
1. 压力管道安装施工前,建设单位或安装单位应当向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检机构提出监检申请,提交监检申请书、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文件、安装单位资质证明、施工进度计划等相关资料;
2. 监检机构收到申请后,对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与申请单位签署监检工作协议,明确监检范围、内容、期限和费用等;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充完善,直至符合要求。
4.2 监检准备
1. 监检机构根据本规则、施工组织设计和安装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监检大纲(方案),明确监检项目、分类、内容、方法和抽查数量,组成监检项目组,指定项目负责人;
2. 监检机构向受检单位送达监检大纲(方案),告知监检人员组成情况,对长输管道安装监检,还应通过会议形式进行监检方案交底;
3. 受检单位按照监检大纲(方案)要求,做好监检配合准备工作,确定监检工作联络人员,整理相关资料,为监检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3 监检实施
监检人员按照监检大纲(方案),采用资料审查、实物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安装全过程进行监检,重点关注对压力管道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关键工序和重点环节。监检项目分为A类、B类、C类,具体要求如下:
1. A类项目: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项目,安装单位在施工到该项目时,应提前通知监检人员到场,监检人员现场监督项目实施,确认合格并签字后,方可继续施工;
2. B类项目:对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监检人员一般进行现场监督或实物检查,若不能及时到场,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可继续施工,监检人员随后对施工结果进行核查确认;
3. C类项目:对安全性能有影响的检验项目,监检人员通过审查安装单位的自检报告、施工记录等资料,确认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监检过程中,监检人员应当及时记录监检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出具监检意见通知书,要求受检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核,直至合格。
4.4 监检结论与出具证书
1. 监检工作完成后,监检机构对所有监检项目进行汇总审核,确认全部监检项目符合本规则及相关要求的,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并附压力管道数据表和监检报告;
2. 监检过程中发现存在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监检机构出具不合格监检结论,明确整改要求,待整改合格并复核通过后,再出具监检证书;
3. 监检证书出具前,监检人员可先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1)》,将监检初步结论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安装单位。
第五章 监检内容与方法
5.1 监检内容
压力管道安装监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涵盖安装全过程的安全质量控制:
1. 前期资料核查:设计文件、安装单位资质、施工组织设计、管道元件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焊接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资格等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2. 施工过程监检:管道元件进场检验、管道预制、焊接工艺执行、焊接质量控制、无损检测过程及结果、管道安装精度、支吊架安装、防腐和绝热施工等环节的质量控制;
3. 试验监检:压力试验、泄漏试验等关键试验的方案、准备工作、试验过程和试验结果的符合性;
4. 质量保证体系核查:安装单位、无损检测机构等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有效实施情况;
5. 竣工资料核查:竣工图、施工记录、自检报告、无损检测报告、试验报告等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2 监检方法
1. 资料审查:核查受检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施工记录、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确认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
2. 实物检查:对管道元件、焊接接头、支吊架、防腐绝热层等实物进行抽查,复核安装单位的自检结果,确认实物质量符合要求;
3. 现场监督:对焊接、无损检测、压力试验等关键工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施工过程是否符合施工方案和相关标准要求,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操作。
本规则对抽查数量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监检机构应在监检大纲(方案)中明确抽查数量和方法,确保监检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6.1 监督管理
1.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压力管道安装监检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监检机构的监检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监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检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对监检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监检工作质量,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受检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监检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不得拒绝、阻碍监检工作的正常开展。
6.2 责任追究
1. 监检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监检工作、未按本规则开展监检工作,或出具虚假监检报告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整改,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监检资质;
2. 监检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违规履职,或出具虚假监检记录和报告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整改,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检验资格证书;
3. 受检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监检申请、提供虚假资料、拒绝配合监检工作,或未经监检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压力管道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整改,依法给予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7.1 规则施行
本规则依据《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制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同时废止。
7.2 特殊说明
1.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2. 压力管道安装监检费用按相关规定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3. 本规则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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